疫情下项目工期造价风险预控及对策
发布时间: 2020年3月18日 浏览次数:3708 次

一 疫情影响项目事件的法律定性
本次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的法律、合同依据:我国《民法总则》第180条、《合同法》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此次疫情显然符合以上特征。全国人大法工委宣布: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。合同约定:住建部《施工合同(2017范本)》通用条款第17.1款:不可抗力包括地震、海啸、瘟疫、骚乱、戒严、暴动、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。
综上所述:此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,但具体工程具体分析。
定性为不可抗力的权利:按照《合同法》第117条规定,即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如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能免除责任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,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,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”。所以,承包人可以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,向发包人主张免除违约责任、申请工期顺延、补偿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权利。

二 疫情造成项目的损失及费用梳理评估
(一)工期延误评估
政府允许复工前造成的工期延误,一般可以顺延工期。
(二)财产损失评估
1.财产损失明细:(1)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;(2)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;(3)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、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;(4)承包人的财产的损失。
2.财产损失的承担,依据《示范文本》和《清单计价规范》,按照公平原则处理。
发包人承担以下损失:(1)永久工程、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,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;(2)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;(3)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;(4)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误,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;(5)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、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。承包人承担以下损失:(1)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;(2)承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。
(三)复工后增加费用的评估
1.疫情防护费用的构成梳理。购置疫情防护物资费用;配备专职疫情防控人员费用;实施全封闭管理增加的费用;设置单独隔离观察宿舍;食堂实行分餐式错峰就餐增加的费用;消毒费用;工人被隔离观察的费用。
2. 防疫导致人工费增加的评估。工人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;疫情造成招工难,工人工资提高;工人配合防控措施,工作效率降低。
3. 疫情造成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,供货商因原料短缺、用工紧张、生产和运输成本增加等,可能会涨价。
4. 疫情造成的企业管理费用增加,疫情造成施工进度放缓,企业各项管理费用相应增加。
5. 赶工费用,疫情导致工期延误,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增加的费用。
(四)疫情导致的?材机价格上涨增加费?如何索赔
1、从目前疫情的发展情况来看,受疫情影响,工程复工后,人、材、机价格上涨是一个大概率事件。但上涨幅度及持续时间目前尚难以评估。(报道:杭州包专列接300贵州籍人员复工;嘉善包飞机接四川154人;海宁政府补2/3路费;义乌政府包专列;湖州出1亿元给补助;宁波每人补500元)。
2、合同对价格波动调整有约定的,一般按合同约定处理。2013/17版住建部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》是由约定的,在风险幅度以内,由承包商承担;风险幅度以外,由发包人承担。
3、EPC合同:一对人工材料进行动态调整的,对承包方影响不会太大,但补差时间很重要;二合同约定不调整的,矛盾尖锐。

三 疫情对项目工期造价的影响及对策
(一) 搜集政策依据,固定不可抗力证据
1.从政府文件中搜集。全国人大法工委、国务院、相关部委及各省市都相继发布了关于启动一级响应、延长放假以及关于复工的规定。
2.准确解读政府文件规定。虽然很多地方政府文件将复工时间规定为2月20日,但是不同文件对2月20日的要求并不一致。有的文件只是规定了2月20日之前不得复工;有的文件规定2月20日之前不得组织工人返回工地;有的文件规定2月20日之后复工的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。由于申请复工到审批同意需要时间,审批同意到人工到位需要时间,人工到位隔离14天到具体干活需要时间,因此准确理解政府文件有利于测算实际复工时间,进而有利于申请工期顺延和相应的费用索赔。
3.从生产要素中搜集证据。生产要素主要是人、材、机:包括项目人员因疫情被隔离、医学观察、道路封闭从而无法及时返回工地的证明材料;材料、设备受疫情及各类管制措施无法采购、运输的证明材料。
(二) 发送不可抗力通知暨索赔意向通知
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,承包人可依据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向发包人索赔。分三步:1. 承包人先在疫情发生后发送《不可抗力通知暨索赔意向通知》;2. 疫情持续影响的,承包人应定期寄送《中间情况报告》;3. 疫情结束后,承包人提交《正式索赔报告》及相关证据资料。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,向发包人、监理人发送以上三类报告,未约定期限的期限的要及时发送,以免过期失权导致竣工结算纠纷。《索赔意向通知书》的目的是向发包人表明愿望、要求或声明保留权利,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:1.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、地点和简单的事实情况描述;2.索赔事件发生的动态;3.索赔依据和理由;4.索赔事件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。
(三)固定计划复工与实际的时间、测算工期延长时间
工期延长计算,应按照实际工期与计划工期对比进行测算。没有计划工期无法计算延长工期。因此,承包商首先要确定在无疫情下春节后的原计划开工时间。关于原计划开工时间,如果有正常春节停复工的计划并报送发包人或监理审批的,以原专项计划为准;如没有正常计划的,原施工组织方案中有相应规定的以施组为准;都没有规定的以行业惯例为准。
(四)递交复工与防疫专项预案
督促发包人监理人审批方案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:没疫情时原计划复工时间; 疫情后复工的计划时间; 停工期间工地和工程看护安排人员清单;复工防疫物料清单;复工必须人员、材料、设备清单。
(五)算好劳务成本,提前做好索赔策划
1.关于停工期间的工资问题。根据人社部1月24日《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》之规定,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,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,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,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,生活费标准按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。因此,工程停工期间务工人员仍有权利获得工资。
2.关于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问题。根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,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实名制、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代发制,而且开设劳务工人工资专户,劳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到工资专户后只能专项用于工资支付,承包商不能也无法挪用。因此,停工期间劳务工人的工资仍需要总包单位代为支付。
(六)再次补充停工期间的索赔证据资料
第一类:工期索赔证据:正常复工的时间证据:包括进度计划、监理例会纪要、往来函件、复工前已完成详细形象进度部位(工程量);疫情影响后复工证据:当地政府复工通知、业主通知、监理会议纪要,分包商进场资料等;
第二类:费用索赔证据:包括承包人停工期间费用损失、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人员工资、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、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等。原计划复工与实际复工期间,现场周转料具和看守人员以及周转临时设施的换名册。承包人复工后还要及时搜集:因疫情所致措施费增加部分、人材机涨价部分及分包商索赔部分的证据。包括工程量清单、增加措施清单、施工方案、防疫专项方案、复工措施、分包商合同等。
证据形式:政府文件、施工合同、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指令、费用清单、现场实施照片或视频、会议纪要(录音)、补充协议、来往函件、联系单、支出凭证、费用发票、快递底单等。
(七)提交正式索赔报告
完成上述各项步骤后,承包方便可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及相应证据。四部分:1.总述:概要简述索赔件发生的时间、过程,承包人为此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,承包人具体要求等;2.论证,即说明承包人索赔的理由及依据;3.工期及费用的计算过程;4.相应证据。
(八)双方充分沟通和谅解
承包商正式索赔报告提交后,不能坐等回复,而应主动联系发包人及监理人,充分沟通,尽量取得发包人谅解,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,应通过签证的方式固定下来。
确认处理:方承包双方如确认索赔事实,但就具体费用或工期数量承担上未能达成一致时,可退一步请求项目参建各方再签认时附注“本文件仅作为确认事实之用”或类似表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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